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上,989,2022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陳高月娥
林光輝
林榮輝

褚林芸暉
高耀熙
高淑芬
高淑慧
高銘祺
高月瑛

高墀鯤

高墀鵬

劉育霖
高銘滄
高明為
高麗櫻
高莉樺
高瑞凱

高銘佃
高登豐
高銘德

陳世銘
陳世湄
陳世瑩
張玉騏
張玉瑾
張玉馴
高阮寶貴
黃瑞釧
兼黃瑞釧之
法定代理人 黃鴻澤

兼黃瑞釧之
法定代理人 黃鴻樹
上 訴 人 高麗香(兼姚高月桂之繼承人姚鴻基之承當訴訟人)

高墀臣
高林澄子
高士銘
高美芳
高紫璇
高紫娟
高嘉君
陳睿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雄等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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