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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國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張佩霞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瑞朝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複代理人 官寧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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