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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禾灃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被 上訴人 王偉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457頁),則上訴期間自翌日即107年11月17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2日(上訴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後,至107年12月8日屆至,因107年12月8日為假日,順延至107年12月10日即屆滿。
上訴人於107年12月11日始具狀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37頁),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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