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游豐儒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㈡⒈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減縮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如附圖B1、C2、C3、A1所示,面積為一○九平方公尺、一平方公尺、三平方公尺、十五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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