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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41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張瑤池
上開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張瑤池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邱昆聯、呂秀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並為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邱昆聯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萬9,535元本息、附帶被上訴人呂秀華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4萬9,535元本息;
暨為擴張之訴聲明:附帶被上訴人2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119萬3,320元本息(見本院卷第51至52、57至59頁)。
查本件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7萬2,390元(即2萬9,535元+4萬9,535元+ 119萬3,320元=127萬2,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8元。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8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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