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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蘇建榮
被 上訴 人 陳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7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11號第一審判決,此有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174頁)在卷可稽,是上訴期間自翌日即108年5月8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2日(上訴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深坑區)後,至108年5月29日(星期三)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8年5月30日,始提起本件上訴(見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戳章,本院卷第19頁)。
是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逾20日上訴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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