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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楊麗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楊文維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29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2 萬6,050 元,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076號補費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9 至176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4 萬0,555 元。
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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