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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8號
再 審原 告 陳坤長
陳坤福
陳坤生
陳坤發
陳寶珠
再 審被 告 王世傑
王世琦
王榮杰
王馨敏
王雪芳
王俊德
王世輝
王馨珮
王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62號第三審判決等,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
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再審原告係以民國108年3月20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62號判決、105年3月31日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66號判決、102年11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2、6頁)。
揆諸前揭說明,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至再審原告以上開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指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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