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再易,15,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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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陳杜桂英

陳昭男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劉新民等4人間退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於108年1月27日提出之書狀(見本院卷第5-15頁),未在該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
又本件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5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到院。
再審原告逾期未補正,即依不合法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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