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國抗,23,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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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許宗力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52號裁定聲明異議,請求救濟,核其意旨應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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