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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抗字第52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國字第37號裁定駁回,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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