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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彭玉鳳
被上訴人 彭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提起上訴,本院就其上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3日送達(見原審卷197頁)。
雖上訴人於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已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聲字第34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108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見上開聲請訴訟救助卷7頁)。
茲經相當期間,上訴人迄仍未補正,有本院108年8月30日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見本院卷51頁),其上訴為不合法,應裁定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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