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抗,1008,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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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08號
抗 告 人 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宏濡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訴請抗告人返還土地及遷讓房屋,經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3號判決相對人勝訴,抗告人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5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遷讓返還相對人,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原法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裁定核定抗告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6萬2,758元,並限其於收受原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53萬7,684元(見本院卷3頁)。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裁判費,原法院未裁定命其補正,反而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3萬7,684元,實有不公。

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以租賃存續期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48萬元,原裁定未敘明理由逕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36萬2,758元,難謂有據,聲明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時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又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7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相對人以抗告人積欠租金為由,主張與抗告人終止系爭不動產租賃契約,並依租賃契約請求抗告人遷讓返還系爭不動產等語(見原法院卷10頁),是相對人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尚難以兩造就爭執事項所為攻防與租賃契約有關,即認係因「租賃權」涉訟,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定之。

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均如附表所示(見原法院調字卷58、75至87頁),則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為3,936萬2,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7,684元,原裁定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無違誤。

至相對人縱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亦屬抗告人合法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命相對人補繳裁判費問題,非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所應審酌,附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依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36萬2,758元,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附表:
┌─┬─────────┬──────┬───────┬────┬────────────┐
│編│ 土地或建物之標示 │公告現值/㎡ │土地總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 │
│號│ (桃園市○○區) │     (A)    │     (B)      │   (C)  │    (A)×(B)×(C)       │
│  │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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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段2地號土地  │  47,984元  │    287.90    │   全部 │     13,814,5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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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段3地號土地  │  28,477元  │    503.15    │   全部 │     14,328,2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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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段3-1地號土地│  34,107元  │    364.84    │  35/48 │      9,073,4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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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段34地號土地 │  33,200元  │     13.37    │  40/48 │        369,9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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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門牌號碼:○○路二段182-1號建物課稅現值1,776,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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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合計:39,362,75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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