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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11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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