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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14號
抗 告 人 張世鈺
張許寶勤
廖秋鄉
張維清
張少溥
張宸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
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7 年度訴字第317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先位請求:㈠確認相對人在民國107 年6 月26日召開之107 年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三案、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第二案、第三案之決議無效。
㈡撤銷相對人在系爭股東常會第一項決議以外之其他報告事項、承認事項、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決議案。
備位請求:撤銷相對人在系爭股東常會所為報告事項、承認事項、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決議案。
原法院於107 年11月20日以本件之法律關係應以該院106 年度訴字第4234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本件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嗣於108 年6 月27日以停止訴訟原因消滅,裁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裁定。
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意旨略以:另案尚未判決確定,訴訟尚未終結,原法院不得以該事件業已終結為由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原法院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原法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以另案已經原法院判決,有續行訴訟必要為由,撤銷上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法核無違誤。
抗告意旨雖以前案尚未確定,原法院不得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云云。
惟依上說明,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訴訟事由消滅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
準此,原法院在前案尚未確定前,認有續行訴訟之必要,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即無不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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