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抗,1069,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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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69號
抗 告 人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事聲字第14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送達抗告人,有原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27 頁),抗告人得提起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應自108 年7 月1 日起算,於同年7 月11日(星期四)屆滿。

抗告人遲至108 年7 月15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之收文戳章可證(見本院卷第11頁),顯已逾期。

抗告人之抗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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