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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邱蓮香
兼法定代理人 翁志成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戴嘉志律師
被 上訴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張明道
訴 訟代理 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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