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重上,220,2024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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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徐榮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榮源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2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迄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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