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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王世明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鄭佑祥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訓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吉平
訴訟代理人 張毅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司證書簽名偽造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莊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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