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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14號
上訴人即附 盧游玉葉
帶被上訴人
盧邦彥
盧文欽
盧嘉辰
盧嘉友
游漳舜即順聖宮
盧淑慎
盧淑瓊
盧雅婷
羅揚勝
羅揚傑
羅儀芳
羅儀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侯傑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吳淯霈
洪茹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0頁附表4-2編號5「應給付內容」欄位內關於「盧嘉辰、盧嘉友應各給付洪茹玉4萬7,41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盧嘉辰、盧嘉友應給付洪茹玉4萬7,41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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