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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達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盛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趙家緯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莉莉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8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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