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 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上訴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琦律師
李宛珍律師
朱麗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應於109年9月14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佑珊
附件:
一、被上訴人就支持函第㈢條及支持承諾函第4條內容,是否曾以現金增資、股東墊款或保證等其他可行之方案,協助福聚公司履行其對上訴人之債務?若有,請併提出相關資料;
若無,則原因為何?
二、上訴人於收受上開書狀後2週內,具狀表示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