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重上,684,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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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黃紳庭
楊淑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 訴 人 黃意惠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被 上訴 人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清晰之陳宣寰開戶資料、107年2月6日上午9時49分01秒時陳宣寰帳戶投資現況一覽表,並陳報被上訴人與陳宣寰、黃紳庭間,就本件爭執之新臺幣2034萬5391元損失所涉民事訴訟之案號與裁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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