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重上,848,2020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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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鶯歌二橋三官大帝功德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量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鄭文龍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董幸文律師
被上訴人 吳孟倉
吳淑芬
吳清源
吳淑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請求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主張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65,8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8,179元,惟伊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6日提起上訴時,除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外,復於同年月8日提起上訴時,再次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8,17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聲請退還向新北地院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等情,已據其提出109年7月6日上訴狀及新北地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09年7月8日聲明上訴狀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

依上訴人主張,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算為2,465,8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8,179元。

是上訴人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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