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蔡青玲(原名蔡美蘭、蔡襄琦)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上 訴 人 李家瑢(原名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參 加 人 孫欲禎
被 上訴 人 仕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蒼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