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重勞上,46,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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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莊宜佩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律師
被上訴人 志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訴訟代理人 魏世宏
范清銘律師
吳美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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