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重勞上更三,6,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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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6號
聲請人 陳淑靖


上列聲請人為黃立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淑麟為本院108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6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黃立威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黃立威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因意外昏迷至今,無訴訟能力,目前也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為黃立威之配偶,為顧及黃立威之上訴權益,爰聲請由同案上訴人陳淑麟為黃立威之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等語。

查上訴人黃立威因意外昏迷及四肢癱瘓等情,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三軍總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可資證明,顯然黃立威無訴訟能力。

又黃立威為成年人,且未經監護宣告,無法定代理人,足認有為其於本件給付違約金等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本院審酌上訴人黃立威既無訴訟能力,聲請人為上訴人黃立威之配偶,陳淑麟為聲請人之姊姊,亦為同案上訴人,自始即參與本件訴訟,對案情當屬熟稔,應可保障上訴人黃立威訴訟上權益,而堪任上訴人黃立威於本件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代上訴人黃立威為訴訟行為,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陳淑麟為上訴人黃立威之特別代理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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