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屈宇仁
訴訟代理人 羅玉蘭
鍾周亮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屈宇明
屈宇光
屈宇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宜君律師
林宣佑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屈宇光即董雅賢之遺囑執行人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孫國瑜(Gloria Gwoyu Su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屈宇光即董雅賢之遺產執行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屈宇光即董雅賢之遺囑執行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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