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183號
上 訴 人 蔡美麗
葉絹絹
羅蔡美娥
蔡碧芳
周鴻來
周宜佳
周宜和
柯立彬(即蔡嫦娥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上 訴 人 李○○
法定代理人 李○○之父
李○○之母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展辰律師
李家豪律師
張峻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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