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312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鄭貴美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永錫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
徐銳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