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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呂寶銓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上 訴 人 廖為禮
訴訟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上 訴 人 廖周美玉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被上訴人 廖為民
廖為國
李秀蘭
廖為政
廖淑真
郭達朗
廖為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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