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574號
上 訴 人 周 宏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 上訴人 周寧靜
連國強
連國馨
周寧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為判決之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
月17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關於判決之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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