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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林綉玉
訴訟代理人 李 永 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惠美等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2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訴請確認上訴人於107年3月24日、同年4月18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為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均無效。
本院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對於第一審確認系爭決議均無效之上訴及第一審關於該部分之判決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0505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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