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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陳惠萍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複 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 上訴人 邱佳琪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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