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9,上,404,2020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王貴忠
被上訴人 僑愛新村F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號1樓法定代理人 毛一莉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上訴人應補繳裁判費,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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