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9,上,616,2020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被 上訴人 余宗鳴律師即廖文明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鄭志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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