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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楊金順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金木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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