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潘冠諭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062元,上訴人僅繳納1萬6350元,尚欠3712元,顯有未合。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71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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