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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陳奕竹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被上訴人 馬秋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馬秋麗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上訴人聲請對被上訴人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上訴人馬秋麗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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