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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29號
上訴人即附 邱秀雄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上訴人即 邱坤城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如附表甲編號1「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甲編號2「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與正本如附表甲編號1「內容」欄所示【新北市】之記載,係屬誤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甲編號2「內容」欄所示之【新竹市】。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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