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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6號
上 訴 人 鴻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明華
視同上訴人 廖承宏
被上訴人 李艷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5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李昆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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