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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邱福棟和鄭明旭之間就回復原狀事件上訴至法院,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了上訴,並要求上訴人應在收到裁定後5日內補繳費用。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余錦盛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福棟、鄭明旭間回復原狀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7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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