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莊雅茹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上訴人 王煥文
徐彪成
楊衣帆
黎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黎世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被上訴人 台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複代理人 邱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