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9,再,45,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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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45號
再審原告 洪媛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廖偉平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5萬3,12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萬1,19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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