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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抗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祚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66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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