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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億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勳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劉兆珮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博文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廖涵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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