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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鄭安汝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張天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被上訴人查報上訴人自85年6月26日起至103年6月12日止間職務異動情形,暨各項職務異動之給薪方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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