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勝雄
黃正華
吳正耀
張上輝
黃良先
戴國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關於員工姓名「黃良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良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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