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3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本院109年度勞
抗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再審之聲請即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7、213、215-21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