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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2至70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139至142、146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如附表一、二、三、四「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伊迄今已失業8年,無固定資產,無資力支出如附表一、二、三「原確定裁定」欄所載確定裁定(下各稱系爭附表一、二、三裁定)事件之裁判費,此有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12月24日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109年度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等件為證,惟系爭附表一、二、三裁定未斟酌上開事證,仍命聲請人補繳抗告裁判費、駁回聲請人抗告、駁回再審聲請、駁回訴訟救助聲請,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第109條之1、第249條第1項、第284條規定、第444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507條、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顯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
㈡伊於原法院向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訴請確認兩造間勞動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因不當解職之精神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本息,及應給付自109年3月10日起至回復上班日止之每月薪資2萬3,000元本息,並聲請訴訟救助,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109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伊係於109年5月14日收受原裁定,於同年月15日提起抗告,並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之10日不變期間,如附表四「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下稱系爭附表四裁定)竟以伊抗告逾期不合法而駁回抗告,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87條、第495條之1規定,顯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
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者,依同法第438條前段規定,應並受上級審法院之審判,非無救濟途徑。
如許對之聲請再審,顯與立法本旨有違;
故當事人如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聲請人對系爭附表一裁定聲請再審,然系爭附表一裁定均係命聲請人補正裁判費裁定(見如附表一「原確定裁定」欄所載頁碼),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顯不合法。
三、復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規定。
而當事人以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應認此項理由於裁判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無同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適用(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聲請人對系爭附表二裁定聲請再審,係以系爭附表二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審事由,然查,系爭附表二裁定係分別於附表二「收受裁定日期」欄所載日期送達聲請人,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據(見附表二「收受裁定日期」欄所示頁碼),而聲請人則分別於附表二「聲請再審日期」欄所載日期聲請再審,則有聲請人民事聲請再審狀可稽(見附表二「聲請再審日期」欄所示頁碼),聲請人對系爭附表二裁定聲請再審,均已逾30日之聲請再審不變期間,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聲請人對系爭附表二所示裁定聲請再審亦不合法。
四、另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7條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含消極之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但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判決理由不備、判決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判例、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按抗告,徵收裁判費1,000元。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於期間內補正,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可據。
聲請人對系爭附表三裁定聲請再審,查系爭附表三裁定乃聲請人前提抗告,經本院以系爭附表三裁定事件受理在案,嗣因聲請人未依限繳納抗告費用,而以系爭附表三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等情,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見如附表三「原確定裁定」欄所載頁碼),自無適用法規錯誤之情。
聲請人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北地院108年12月24日之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109年度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為證,然此究屬聲請人有無應受訴訟救助之事由,聲請人並未提出系爭附表三裁定於裁定前,該抗告事件業獲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證明,則系爭附表三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並無不合,聲請人執此指摘系爭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難認有據,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
五、聲請人就系爭附表四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再審理由,係以其於109年5月14日收受臺北地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109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送達,已於同年月15日提起抗告,未逾抗告不變期間,且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北地院108年12月24日之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109年度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為證,然系爭附表四裁定竟認伊於109年4月6日即已收受臺北地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109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及未斟酌其所提證據,該裁定認伊抗告不合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
惟查,聲請人所陳理由,要屬指摘系爭附表四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及理由不備,核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其以系爭附表四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聲請再審,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對於系爭附表一、二、三、四裁定聲請再審,惟其聲請再審或為不合法或無再審理由,已如上述,均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附表一:
項次 聲請再審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裁定 1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4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9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75號 (本院勞聲卷第43頁) 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5月22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5號補費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49頁) 2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6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43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77號 (本院勞聲卷第79頁)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2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6號補費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85頁) 3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7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55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78號 (本院勞聲卷第97頁) 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7月10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8號補費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105頁) 4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8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65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79號 (本院勞聲卷第117頁)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1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4號補費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123頁) 5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0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83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1號 (本院勞聲卷第153頁)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1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8號補費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159頁) 6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4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2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5號 (本院勞聲卷第225頁)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11日109年度勞抗字第50號補費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231頁) 7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6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43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7號 (本院勞聲卷第259頁)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5月11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2號補費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265頁) 8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9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79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90號 (本院勞聲卷第321頁) 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7月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2號補費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327頁) 9 109年度聲再字第139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22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92號 (本院勞聲卷第375頁)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11日109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補費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381頁)
附表二:
項次 聲請再審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裁定 收受裁定日期 聲請再審日期 1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2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3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73號 (本院勞聲卷第3頁)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5月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33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9頁) 109年5月11日 (本院勞再抗卷第321頁) 109年6月11日 (本院勞再抗卷第3頁) 2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3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74號 (本院勞聲卷第21頁)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5月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34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27頁) 109年5月11日 (本院勞再抗卷第323頁) 109年7月25日 (本院勞再抗卷第11頁) 3 109年度聲再字第140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23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93號 (本院勞聲卷第393頁)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4月3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37、38號駁回再審聲請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399至401頁) 109年5月5日 (本院勞再抗卷第325、327頁) 109年7月25日 (本院勞再抗卷第231頁) 4 109年度聲再字第146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309頁) 109年度聲字第420號 (本院勞聲卷第527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9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2、33、34、36號駁回再審聲請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535至537頁) 109年5月5日 (本院勞再抗卷第329、331、333、335頁) 109年7月25日 (本院勞再抗卷第309頁) 5 109年度聲再字第141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24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94號 (本院勞聲卷第417頁)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4月30日109年度勞聲字第59、60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423至425頁) 109年5月5日 (本院勞再抗卷第337、339頁) 109年7月25日 (本院勞再抗卷第241頁) 6 109年度聲再字第142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253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95號 (本院勞聲卷第441頁)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本院109年4月29日109年度勞聲字第55至57號、109年度聲字第161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447至449頁) 109年5月5日 (本院勞再抗卷第341、343、345、347頁) 109年7月25日 (本院勞再抗卷第253頁
附表三:
項次 聲請再審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裁定 1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5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3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76號 (本院勞聲卷第61頁) 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5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67頁) 2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9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75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0號 (本院勞聲卷第135頁)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2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4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141、142頁) 3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1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93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2號 (本院勞聲卷第171頁)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2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8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177、178頁) 4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2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0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3號 (本院勞聲卷第189頁)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5月25日109年度勞抗字第13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195、196頁) 5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3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1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4號 (本院勞聲卷第207頁) 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5月25日109年度勞抗字第12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213、214頁) 6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5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3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6號 (本院勞聲卷第241頁)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7月2日109年度勞抗字第50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247、248頁) 7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7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55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8號 (本院勞聲卷第281頁)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5月29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2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287、288頁) 8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8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69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9號 (本院勞聲卷第299頁) 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7月22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2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305、306頁)
附表四:
項次 聲請再審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裁定 1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70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87、199、21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91號 (本院勞聲卷第339、359、367頁)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1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51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347、3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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